博客归档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人权民主基因

以前在万维网有些崇尚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的朋友曾经从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挖掘民主基因,寻找依据,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并不排斥民主。

 

其中比较著名的说法就是引用孟子的话,“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认为孟子的话代表了儒学里面的民主思想。

 

其实我看,这是误解。这句话里面的所谓“民”与毛主席的所谓“人民”是一个概念,是个所谓的整体概念,群体概念,象英文里面的PEOPLE的意思,是整体的概念,抽象的概念,而绝非指某一个普通老百姓(PERSON)比君尊贵。

 

这句话是很容易唬弄人的,就好象共产党总是把所谓“人民”挂在嘴边一样,毛主席喊“人民万岁!”的时候,很多人是热泪盈眶十分激动的。其实,殊不知,毛从来也没有把一个个具体的人的生命和尊严当回事,相反,他一生都在践踏生命。毛在天安门广场宣誓说“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实际上,一个个具体的老百姓,具体的生命都被他踩在脚底下了。

 

当然,老毛,共产党也经常用某些具体的人来代表人民,至于谁能代表,就是共产党,老毛说了算了,这就是所谓的“人民代表”,与现代民主社会的议院,代议士,由一个个具体的生命一票一票选出来,是完全两码事。

 

真正的民主是强调老百姓作为个体的作用,是尊重老百姓作为一个具体的人的人权,包括生命的尊严。孟子的这个思想,与共产党的“人民”的概念相似,就是强调老百姓作为整体的作用,即所谓民为天,而君是天之子,至于说一个个具体的老百姓,那只是屁民,屁都不如。前不久被强制堕胎的例子就是这样活生生践踏生命的例子。

 

呵呵,邓小平经常自己比喻说他是人民的儿子,也是这么个意思。这里哪有半点民主的含义呢?

 

历史上还有个说法,就是所谓民如水,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这些个含义都是教会为君为政者如何统治天下,如何驾驭老百姓,都是些权术,而绝非民主。

 

中国文化里面历来缺乏对老百姓个体的尊重,缺乏人权的概念,这是根本。民主的民是指一个个具体的人,民主必须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没有对个体的尊重,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文化里面的法家思想,即法家所谓的“法制”与“法治”,也和现代社会里面的宪政制度里面的法治思想南辕北辙的。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是一个目的,就是为君服务,只不过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丝毫没有限制君主的权利的意思。

 

而现代社会里面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对老百姓个体人权的认可和尊重上的,提供了对老百姓的个体人权的法律保护,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思想是相辅相成的。

 

有不少人把法家思想与现代社会的宪政思想相混淆,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也强调所谓法治。但共产党的所谓法治只是要拼命维护共产党的统治,所谓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被写入宪法里面,这样的宪法就是不伦不类的,山寨版的,与现代社会普世价值里面的宪政民主思想是完全不同的。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宪法在维护共产党统治方面,在维护专制方面是有效的,但在维护老百姓个体的利益方面就是聋子的耳朵了。

 

所以,中国传统文化里面缺乏民主的基因,也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基因,归根到底是缺乏对老百姓个体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的人权基因。

 

要想改变它,要想中国走向现代民主法治,首先必须接受普世价值里面的人权的概念,包括尊重和保护个体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不只是生存的权利,还要有思考的权利,独立思考的权利。

 

中国社会现在很多当官的强调民生,这当然无可非议,但是民生,就好象把动物圈养一样,好吃好喝。作为动物,也许是够了。但人,现代社会里面的人,应该有所谓的人生,“人生”应该是比“民生”多了许多价值,即所谓人生价值的追求,独立的人格,思考的权利。

 

这与共产党强调的听话,强调跟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及所谓的民主集中制,等等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所以,中国这样的文化把老百姓一个个培养成了善于钻营,阿谀奉承,缺乏脊梁骨的人,人人争做党的人。最近上天的中国女人刘洋,传出来她妈的名言:“我女儿是党的人”,呵呵,还在轰动着呢。

 

可是,就算是党的人,哪怕是做到很高的官,大到刘少奇周恩来薄熙来,也没有尊严。党要你死你就得死,说你犯错你就犯错。有的时候,后来纠正了,平反了,你还得对党感恩戴德。

 

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必须接受改造,就好象接受转基因工程的改造,必须吸收,承认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尤其是现代社会的人权思想,吸收人权基因,才能真正走向民主化。

 

这个转基因改造,不单单是要改造当官的,改造共产党,更主要的是要改造中国老百姓。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造就了普遍的奴性,对当官的,对君主的依赖,成为不会思考,懒得思考,人云亦云的一群。

 

我曾经写过文字,形容中国人是一群圈养的鸡,只会埋头啄地上的米。而民主,人权,就是要改造他们,让鸡飞起来。

 

看似很难,其实也不难。中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传遍很多地方,包括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地,这些地方现在都或多或少的吸收了现代社会的人权民主思想,做的比中国大陆要好。

 

而中国大陆为什么经历这么久,还是没有起色,不知路在何方。我看,与日本韩国东南亚诸国相比,主要是大国思想在作怪,不能坦然面对自身的落后,尤其是现在,好象经济上有所起色,又在炒作什么崛起了,盛世了,等等。这样一来,政治上文化上就更加不愿意改变了。

 

呵呵,我看,中国人的苦还没有吃够,等吃够了,撞南墙了,也许就知道回头了。

说说老子与孔子

看到有网友说老子在西方很有名,而孔子却没有老子那么有名气。而在中国则相反,孔子是家喻户晓的,老子则不如孔子有名气。所以,写一写老子和孔子。

老子是道教的始祖,而孔子则是儒家学说的创始人。道教算是一种宗教。儒学则是一门学派。道教教导人们修炼,最后修成正果之后就成仙了。就像佛教一样,佛教修成正果就成佛。

儒学则不太一样。儒家是管俗人的,是俗家文化,包括孔子都强调自己是俗人。我想,也正因为儒学是俗家文化,容易被大多数人理解,再加上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学。经历两千年,在中国,孔子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老子。

老子是周朝的一个国家图书馆的小官(是一个史官),他的学说以隐退沉寂为主,他在周朝住久了,随着周王室的衰落,他就离开洛阳西去,经过函谷关时,被把关的看见,那位把关的尹喜跟他说,你要隐退了,走之前能不能为我写一部书。于是,老子就给他写了《道德经》,上下册,大约5000子。后来就没有人知道他的下落了。这就是《道德经》的由来。

老子因为修炼道术,活得比较久,大约活到160岁,一说两百多岁。相对来说,孔子则短寿得多,孔子才活了七十多岁,当然在那个年代七十多岁在常人来说算很高寿了。不过,在那些圣人中,庄子活到八十三岁,墨子活到九十二岁,孟子活到八十四岁,孔子的七十三岁就不算什么了。

老子和孔子见过面吗?从《史记》中看,这两人是见过的。《史记》中有两处记载。一处是《孔子世家》,一处是《老子韩非列传》。

是孔子去周朝拜见老子的,向老子学习礼法。老子岁数比孔子大(相差大约50岁),当时老子已经很有名,孔子比较年轻气盛。所以孔子拜见老子的时候,老子是以长者的身份对孔子说话的。

据《史记》记载,老子对孔子说“你所讲的这些理论,编造它们的人都已经死去很久了,骨头都烂了,只剩下他们的这些话还在世间流传。作为一个君子,应该是碰上好时运就坐车当官,碰上不好的时运,就任其自然地像蓬草一样随风飘转。”

老子还说:“我听说,一个好商人,应该把自己的财货深藏起来,就跟没有什么似的;一个有盛德的君子,应该表面看来就像蠢人一样。你应该去掉你身上的骄气和贪婪,姿容和欲望,这些东西对你都是有害的。我想告诉你的就是这点。”

在临别的时候,老子赠言孔子说:“富贵的人临别送钱财,仁人临别则送上几句话。我不是一个富贵的人,却叨居了一个‘仁人’的称号,那我就送你几句话吧。这就是:‘聪明而见识深刻的人反而容易自寻死路,是因为他们爱议论别人;学识渊博而能言善辩的人之所以容易给自己带来危险,是因为他们好揭露别人的丑恶。做儿子的在父母面前不要显示自己的存在;做臣子的在国君面前也不要显示自己的存在’”。

从老子对孔子的赠言来看,老子是个明哲保身的人,是个不爱出风头的人。而孔子则似乎喜欢显示自己,用老子的话就是有“骄气和贪婪,姿容和欲望”。

孔子对老子是很尊重很崇拜的。从周回到鲁国,对他的弟子说:“鸟,我知道它会飞;鱼,我知道它会游;兽,我知道它会跑。陆地上跑的,可以用网去捉;水中游的,可以用线去钓;天上飞的,可以用箭去射。至于龙,我就不知道能对它怎么样了,它能够乘风驾去直上九天。我今天见到了老子,这个人简直就是一条龙。”

孔子自从回到鲁国后,他的弟子就渐渐多起来了。

我觉得,孔子的思想,由于是针对俗人的,所以每一个人都可以学。你看他的《论语》里的话,每一句都不难学,当然,一个人想要全部学会,那就难了。孔子,毕竟是俗人当中的圣人。

而老子的思想,则就难懂得多了。比如说,《道德经》第一章: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故恒无欲也,以观其眇;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徼。两者同出,异名同谓。玄之又玄,众眇之门”

要想明白就不那么容易。

所以,天下学儒的比学道的要多得多。即便如此,老子的思想还是很有道理的。比如说,老子对于治理国家的理念就很有独到之处。他主张无为而治,也就是说统治者不要故意搞什么兴作,对社会人生应该顺其自然,统治者只需带头清静,那整个国家也就不扶自正了。

我想,老子的治国思想,对现代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是很有用的。他主张“少私寡欲”,“抱朴归真”,“守弱居下”,“淡泊名利”,“平淡人生”,等等,在现代社会,特别是中国大陆,不正是去缺少这些吗?

无为而治,也符合西方市场经济理念,即一切由市场调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只是起到一个裁判员的角色,有时甚至连裁判员的角色也交由社会承担。

老子的这种顺其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用在孩子的教育上,也是很有道理的。与孔子的思想相比,虽然二者都强调修身,但所用的方法不同,一个是无欲无为,一个是有欲有为,二者的境界不同。

看上面老子所说的话,和孔子所说的话,二者对比,完全属于不同的境界和层次。当然,对于吃五谷杂粮的大俗人来说,孔子的思想更容易被接受。

谈谈反美反西方思潮

最近兰冠云兄弟写了有关中美关系的历史事实《中美恩怨情仇史》,引来不少围观和叫骂。看看那些叫骂声中,不难发现,这是一股没由来的反美反西方潮流。兰兄那篇文章里面只是罗列了中美之间的一些历史事实,不知道伤了这些家伙的哪一根神经。

其中有些人以所谓的新儒家自居,胡言乱语,好像他自己就是那个判官,手握判官笔,可以定人生死,简直可笑之极,殊不知中国自孔子以来,两千多年,儒学只有真假,没有新旧之分,就好像君子就是君子,倒是听说过伪君子,没有听说过新君子。其实这个网络上的这股反美反西方潮流只是中国大陆整个反美反西方潮流的一个小小的缩影。

在中国大陆,这样的反美反西方潮流可以说是由来已久。自从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反西方已经有好几波的发展。第一波是九零年代初反西方潮流,那个时候八九天安门事件刚刚发生不久,加上苏东波事件,国内出现一股反和平演变的浪潮。这股浪潮带有非常明显的官方色彩,而民间的响应则寥寥无几,大概是因为刚刚经历六四的伤痛,人们谈虎色变,不敢触及敏感话题。

第二波是一九九四年以来,在国内出现的反西化思潮,一些左派学者从各种不同的学科和角度,对西方主流文化提出了批评,并且在国内引起了相当的注重和争论。这股潮流,以官方半官方为主,参杂着不少民间的声音。

第三波是以一九九六年《中国可以说不》为标志,它直接迎合不少人的民族主义心态,以一种极端化的话语方式表达了社会意识中潜在的反西方情绪。继《中国可以说不》之后,国内又出版了《中国不高兴》,民族主义思想更加的抬头,反西方的思潮进一步泛滥。这些思潮则以民间学者为主。

随着中国国力的提升,以及中美关系的恶化,包括贸易关系,人民币升值,人权问题,刘晓波获诺贝尔和平奖,艾未未被抓,等等,中国掀起一股更大更广泛的反美反西方浪潮。似乎中国大陆大有急速左转的势头。

最近中国政法委秘书长发表一篇奇文《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文中称“要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中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防止误信、误传甚至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所谓‘公民社会’的陷阱”,似乎对中国时下的公民社会的觉醒,对老百姓维权,等等的社会现象的恐惧。

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反美反西方的思潮呢?西方社会的公民社会和民主法治的理念真的象洪水猛兽吗?

为什么我们只是在政治上反美反西方,而在科学技术上,甚至在军事上不反西方呢?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如果说西方的民主法治理念不适合中国的话,那西方的科学技术肯定也不会适合中国,那为什么还要人家放宽科技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限制呢?为什么还要欧洲解除对华武器禁运呢?如果我们有“以夷制夷”的思想,即用西方的武器,西方的科技来对付西方的威胁,那为什么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民主法治理念,公民社会理念来治理我们自己的国家,强盛自己的国家,最终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呢?

有一种观点是中国有自己的历史,不同于西方的历史,我们的民族特殊,百姓的素质“低下”,不适合西方比较“高上”的上层建筑。

我们来看看历史,在过去四百年,包括大清朝的三百年,加上最近的一百年。

在大清朝的三百年里,我们其实有过很多次对外开放,向外学习的机会。第一次是在顺治康熙朝,在顺治朝,那个时候比较开放,朝庭里有汤若望经常出入,他比较了解西方的科技。到了康熙年间,西方的耶稣传教士到了宫廷,传布西方的科学技术,同时中国这些古典的文化也通过他们传播到西方,那个时候,康熙帝本身也勤于学习西方的数理知识。然而,由于康熙帝本身的局限,他只是把这样的学习当成是个人兴趣,而没有当成国策。而那个时候,美国还没有出现,西方还没有开始实行资本主义工业化和资产阶级民主化。

康熙帝死后,那个时候天主教堂大约有三百来座,受洗礼的教徒大约有三百万人,随着西方科技文化传播到清朝,和清朝固有的儒家文化发生了冲突。这个时候,雍正帝下令封闭天主教堂,把大部分耶稣传教士赶出去,到澳门。就在雍正朝,在维护中华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把同西方文化交流这扇窗户给关上了。

然后到了乾隆朝,那个时候,大清朝自称天朝,英国使节来到大清,要求在北京设代表处,在广州和舟山设货运站,在舟山、宁波、天津等地设点进行贸易。我们的皇上一听就火了,把人家的使节给赶了出去。

再到嘉庆朝,英国又派使节来到大清,居然因为礼节问题,说是拜见皇上需要人家下跪,人家不肯,最后那个英国使节连皇上的面都没有见到就回去了。

我们那个时候,不知道外面的世界发生了什么,还自以为是,以天朝自居,最后白白失去了与西方交流的机会。

到后来道光帝的时候,就发生了鸦片战争中国打了败仗,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条约,然后一路败下来,直到大清灭亡。

而在同时,西方国家已经完成了资本主义工业化和资产阶级民主化,我们中国被甩在了后头。

至于最近这一百年的历史,几乎每一个人都熟悉,我们好不容易在三十多年前改革开放,可是只要学人家的科学技术,不想要人家的民主法治,结果呢,我们成了人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打工崽了。

我在这里数落这些大清朝的皇帝们,并不是要苛求古人,他们也许还有各种各样的历史原因,历史局限,但今天的人们不一样了,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领导人都是国内一流大学毕业,几乎每年都到西方出访,见识不可以说不广,可是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盲目的排西方情结呢?

过去我们以天朝自居,觉得我们什么都是最好的,人家西方都是蛮夷之邦。现在呢,自从鸦片战争失败以后,整个民族陷入空前的自卑中,所以才有民族主义抬头,对西方的所作所为都是十分的介怀,认为人家亡我之心不死。就象那位政法委秘书长所认为的,人家为我们设计的“公民社会”是个陷阱。

我就纳闷了,为什么人家的科学技术不是陷阱呢?你看看我们学了人家西方的化学,结果我们的牛奶不成为牛奶了,变成三聚氰氨了,我们的猪肉加了瘦肉精了,所有的食品都添加了人家西方化学教给我们的毒素了。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嘿嘿,我还专门写过一篇文字《建议中国取消中学化学课》,看来我有先见之明,呵呵。

现在的民族主义已经空洞化,为了反西方而反西方,这也就是我说的没由来的反美反西方。

当然,说没由来,也许也不对,比如说那个政法委秘书长,他反西方可能是为了他那个党,也可能是为了他那个位置,或者什么别的目的,总之可能是别有用心的目的吧。

一个国家的当家人,如果你象大清朝皇帝那样没有知识,没有见识,那么保守,恐怕也算情有可原,但是你如果只是为了你自身利益,为了你一党的私利,而拖整个民族的后腿,那恐怕是不可原谅的。作为当事人,需要考虑在历史上留下什么名声,什么地位,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但愿不要象大清朝那些皇帝们,留给后世的只是笑柄,或者痛骂。

我说过,大清朝带给中华民族的一个最大贡献是奴性文化,当然中国的奴性文化是自古就有的,但是到了大清朝给全面的发扬光大了。那些满族臣子们自称奴才是一点也不脸红的,汉人臣子们还不够资格称奴才,心里还酸酸的不是滋味,羡慕那些满族臣子们呢。到了共产党执政,经过疯狂的个人崇拜,奴性文化更加进一步的发扬光大了,满朝文武,除了奴才就只剩奴才了。各大学校也同样是党文化,说到底就是奴性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奴才,或者顶多算得上人才加奴才,这也就是为什么知识界都不会独立思考了。

现在的中国大陆正处在转型期间,人们不习惯,害怕改变是可以理解的,但走回头路是走不通的。记得在大清朝刚刚灭亡的时候,不少人都不肯把大清朝留下来的长辫子给剪了,想不通啊,认为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怎么能剪呢?

现在的人们,怀念文革,怀念过去,盲目排斥西方,是不是和这些不想剪辫子的人一样的心情呢?这些人有没有想过,那个马克思,那个共产主义,都不是土生土长的,都是人家西方的呢。这些家伙还以为这个马克思和共产主义是他们的老祖宗留下的呢,这与那些不肯剪辫子的家伙不是如出一辙吗?

说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

我前不久发出一文《说说中国古代的酷刑》,分享了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我看有人看了一定不舒服。这些酷刑都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也许把这么多丑恶的东西凑在一起,给人感觉好像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都是糟粕。其实不然,中国古代从夏商周到明清各朝各代,都有一套司法体系,而且是越来越完善,尤其是刑法体系。比如说,我翻阅了唐朝的《唐律疏议》,里面的条文分三十卷,十分的详细。

只不过中国古代的文化上,“国”和“家”是一体的,分不开的,即所谓的国家其实是家族式的国,与现代意义上的国是不同的。周朝是姬氏王朝,汉朝姓刘,唐朝姓李,宋朝是赵氏王朝,明朝姓朱,等等。所以每朝每代的法律体系也都带有家族色彩的。

记得网友凡平兄弟曾经纳闷,说为什么网络上总有人分不清“党”和“国”的关系,其实中国现在的党国关系的概念是和中国古代家国关系的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党就是国,国就是党。你看,现在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前的中华民国,论疆土是基本一致的,但为什么又不一样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共,是共产党的,中华民国那个时候是蒋氏王朝。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要实现现代化的制度这么的困难,比如说有人提出军队国家化,会遭遇到那么大的抵制呢?因为这个党国文化,其实就是古代的家族式的国家文化,说到底,就是封建文化。

这也就是为什么最近温总理在和香港左派元老吴康民谈话时透露出他改革面临的两大障碍,一个是文革遗毒,一个是封建残余。其实文革的遗毒并不太可怕。最难办的是封建残余。

中国要现代化,最主要的就是要反封建。反封建在五四运动是就已经被提出了,经历那么多年,人们的思想中,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意识仍然根深蒂固,不容易反啊。

言归正传,我们谈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这么个家国一体化的制度下,它的法律主要就是刑法,所以每朝每代的刑法都比较完善。而民法则基本缺乏。因为在中国古代,自从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之后,基本上统一了思想,即孔子思想。

而孔子是非常轻视法治的,他的思想主要是以德治国,说白了就是以德治民。在著名的《酷吏列传序》里面,有一句孔子的名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是孔子的“人治”主张。

在治国方法上,孔子重“德”而轻“刑”,与之相适应,在对“人”与“法”的看法上,孔子重“人”而轻“法”,极力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而贬低法律的作用。

据《礼记•中庸》记载,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是否贤明,贤者当政,政治自然会清明,奸邪当道,政治必然昏暗,要想把国家治理好,只能寄望于道德高尚的当权者,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和好坏,这是孔子“人治”思想的最基本特征。

我前几天发了一文《韩非子: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分享了一篇韩非子的文章《五蠹》,文中韩非子对孔子的儒家思想提出了批判。认为“儒以文乱法”,说得很有些道理的。

所以即使到现在,中国的司法体系基本上还是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以刑法为主,民法虽然比古代有大大的进步,但仍然很不完善。

比如最近在国内闹得比较轰动的浙江省的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案犯吴英被一审判死刑,引起争议。究其原因,就是中国民间借贷盛行,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这本来是一起民事案件,检查机关把它当成刑事案件处理。所以引起法律界的很大争议。

这是一个方面,也就是古代法律体系中民法的缺乏。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中国现在的民事法比古代的要完善很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不大。比如说民间借贷的法例规范,我看出几起吴英这一类的案件,这个法律就会完善。就像那个时候出了个四川唐福珍自焚案件,拆迁条例就出台了一样。

家国一体化的法律文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缺乏制衡,缺乏监督。家国一体化,家就是国,国就是家,什么事情都是大家长说了算,在古代,就是皇帝说了算,在现在的中国就是党说了算。

这第二个特征是非常要命的。中国要想现代化,就需要逐渐改变这样的文化,也就是说要逐渐改变家国一体化的文化,也就是说要改变党国一体化的制度。

中国现在的执政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政党,而是封建式的家长式的政党。所以说,要改革,就是要反封建。

中国现在时不时抬出孔子,似乎是认同,或者推崇孔文化,即儒家文化。有时候又做的扭扭捏捏,腻腻歪歪。一会儿把孔子像竖在天安门,一会又搬走。我看说白了,不是真的推崇孔文化,而是对抗改革。把孔子当成现代化的挡箭牌。

孔子思想里有很多是十分优秀的,直到现在也是很有道理的。但你不能要求孔子思想来解决你现代化的问题,因为那毕竟是几千年前的思想。而且就在几千年前,也有人批判孔子思想,韩非子就是其中之一。孔子对法律的轻视,在古代就已经成为问题,在现代社会,必须以德化人,以法治国,那种单纯的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

以下文字是转载。我觉得很有道理,特地与网友分享:

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

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国文明是在一种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又长期按着自己的文化逻辑和历史规律独立地发展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明模式。自先秦以迄晚清,其间虽有异民族入侵,或异文化进入“中国”的情形,但中国始终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所构成悠久而持续不断的文明。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同时,家族的伦理也被转化为政治的伦理。人们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皇帝及其家族是这样,一般人及其家族也是一样。家族的兴衰必然影响其成员,而家庭成员地位的升降反过来又影响家族。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2. 伦理本位传统

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无怪乎梁漱溟说:“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政治为“伦理的政治”,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梁漱溟。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这种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

3. 礼治和德治主义传统

在古人看来,从为人、行事到治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礼。古代的礼与古代的身份等级秩序是相适应的,其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就是定尊卑贵贱之序,维护纲纪伦常之道。礼不但确认、维护社会差异与等级,而且本身也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

礼与德,一个为外在规范,一个为内在的义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德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二是统治者要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三是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施行“仁政”。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得以民为本,制民之产,爱惜民力。

4. 大一统的传统

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经常这样表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其实际作用来看,大一统观念往往成为尊王攘夷的旗帜,成为皇权至上与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各种职位之间虽然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但这种制约和监督的目的是便于君主驾驭文武百官。

5. 规范合一传统

这种传统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礼法合一”。这不仅表现在礼与法在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和精神上的一致,而且也表现在礼与法在外在形式上无明显的界限。这种规范混沌不分的格局在国家制定法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格局。由于公私生活不分,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于是便形成了立法上诸法合体的局面。
古代人所向往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伦理为主导、各种社会规范综合为治而形成的天下“太平”或“大同”的社会局面。这便最终导致一个以道德仁义为首,而至定名分、职守的礼,在至定是非、赏罚的法度,最后归于等级分明、各得其所的大治局面的出现。

(二)法典的刑事化

分析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开篇所提的问题就不难找到答案了。先看看刑法吧。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刑法是有所不同的。现代法学认为,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功能主要在教育(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罚(制裁犯罪);而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这是因为,法即刑,刑即杀。杀戮的目的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报复。中国传统法律的性质被刑罚化了。

中国传统法律成为独具特设的刑事性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主要表现为刑,也主要是用来对付和制裁野蛮的异族人的。这种独特的历史起源对后人的思维定势有着既定的深刻影响,人们总是习惯地视法为刑,也总是习惯的将刑与野蛮以及和野蛮有关的下等人、未受教育者、不顺礼教者、心术不正者等凡均可统称为品性不良(性恶)的小人联系在一起。但思想家们由于受到时代、身份和知识的限制,对此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只是依据事物的现象和主观印象得出相应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而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二千余年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

(三)民法的刑法性

再看看民法吧。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权利主体(公民和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几个要素:(1)只有公民或法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3)调整的内容是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4)处罚的方法和手段不同于刑法,一般采取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不使用徒、流、仗、杀之类的刑事手段。以此来对照检讨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专门调整财产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如果它们不是民法又是什么呢?从内容上看,他们都是民事性的,但从性质上说,它们又都不是民法。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了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契约主要是借贷和买卖。违反契约规定,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所谓:“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此外,因买卖或租赁而发生的契约纠纷,最终也是以刑罚手段来处理。这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自西周而成为一种传统,一直到清末仍未有根本的变化。在传统中国,民事一方面被刑法化了,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数目也是极其有限的。一般的民事纠纷就由民间自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主要是调解,调解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不仅封建国法中没有民法(典),民间专门处理民事纠纷的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也不能算是民法。因此,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犯罪是它的核心,因此,刑法也可谓之犯罪法。民法和刑法不同,民法是有关不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民法所保护的则是私人权益(个人或法人的财产和权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刑法是一种犯罪法、国家法、公法;民法则是一种不法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私法。

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关键的社会原因应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形增大,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一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在了一起,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也只能是废私的公法。废私立公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这恰恰是民事法律调整的主要范围),确保国家利益和政治控制,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侵权行为都是犯罪,这就奠定了一切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得以实现,必得国家权力的强大。相对于西方民间对政府的制约来说,中国的国家权力向来强大,而且自有深厚的基础。这种古代世界范围内高度系统和集权化的国家权力,使法律刑法化、国家化从理念到制度都获得了普遍的实现。当然,影响中国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因素肯定不仅仅如此,由于篇幅所限,像法律的集团本位性(义务本位即是刑事法的内在特性之一)、法道德责任等只能暂时跳过。

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并不表明中国文化是落后的,它只是从一个侧面透现出这种文化的公法性和国家政治性;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私法传统,这种差异和对极,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