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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法家鼻祖申不害,兼谈国内乱象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写先秦思想家申不害的。这位申不害真是了不起的思想家,是个治国好手。比如说历史上有名的“围魏救赵”就是出自这位申某人之手。邓小平的“韬光养晦”在申某人时代就已经运用自如了。

对于法家思想,我在写韩非子的时候已经介绍过。申不害是法家鼻祖,他的学说是一套刑名法术。他本来是郑国的贱臣,后来做了韩国的丞相,他对内整顿政治,教化百姓,对外应付诸侯,执政十五年。在他执政期间,韩国政局稳定,兵力强盛,没有哪个国家敢来侵略它。《史记》中有对申不害简单的描述。

最近看报道,国内真是很乱,内忧外患。先是江西频频爆炸,再是内蒙古骚乱,又有天津政府挨炸弹,现在又是四川人广东人大打出手。还没有包括各地发生的小型骚乱,以及前段时间的茉莉花事件,艾未未事件,刘晓波事件,等等。可以说全中国大陆现在是民怨四起,各种大大小小的群众骚乱遍地开花,此起彼伏。整个中国处处弥漫着火药味。

另一方面,经济上通货膨胀恶化,股市持续低迷,房市屡控不下,制造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倒闭严重。许多地方的骚乱,游行,可能都与经济恶化有关。比如说南京的千人游行示威就是因为企业倒闭引起的。

再一方面,国内毛派风声鹤起,包括社科院长在内的极左人士,连同乌有之乡一班乌合之众,发起所谓公诉茅于轼辛子陵签名活动;而右派人士则针锋相对,以铁流为首,发起公诉毛泽东;双方人马都试图向中央施压。起因据说是因为中央内部决定不再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而重庆的薄熙来发起的所谓唱红打黑,也同样风声鹤起,各门各派都有准备大干一场之势。

对外,中美关系十分微妙,周边国家,包括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都群起而攻中国,试图蚕食中国的南沙群岛。日本,印度也对中国虎视眈眈。

总之现在好象是内忧外患,中央政府威信扫地。最高领导人好象管不住官,像薄熙来这样的地方大吏似乎完全不买中央政府的账。老早就传出政令传不出中南海。

而那些当官的呢,则是大官管不住小吏,小吏管不住百姓。整个社会似乎问题多多,危机重重。作为研究社会问题的社科院,也是不干好事。那位院长,叫陈奎元的,不踏踏实实研究社会问题,而是长期和极左人士搅和在一起,公开顶撞温总理。温总理向香港人士诉苦,说现在改革非常困难,阻力重重,既有封建残余,又有文革余孽。

而面对这么多的乱象,最高领导人则完全没有办法,既管不住党,也管不住官,更加管不住小吏,只知道用枪杆子对付老百姓,造成民怨沸腾。外加老天也不帮忙,一会旱灾得要命,一会又涝灾得要死。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可以说是天怒人怨!

有人说,现在的中国大陆已经进入死胡同,急需有一个能破局的人,就像当年文革晚期有华国锋破局一样。

有网友居然说那个重庆的唱红打黑的家伙就是那个破局的人。我写过文章《警惕薄熙来》,认为其人品不行,无法无天,不可能由他破局。

看到下面这篇写申不害的文章,我觉得治国需要章法,不能以乱治乱。毛泽东说过“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可是实际情况是以乱治乱乱更乱。

外交也需要谋略,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要有战略思维。

俗话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看看古人申不害的治国谋略,现在的中国领导和贪官污吏,不知道会不会觉得脸红。

申某人不像孔夫子,孔夫子说得很多,但自己当官当得却不怎么样。申某人是治国安邦之才,值得研究。

当然,看古代思想,不能苛求古人。毕竟时代不同了,那个时代没有现代民主思想,所以对申某人强调君主集权,需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

现在的中国,好像是很集权,但就像前文说的,有时政令都出不了中南海。从这点来说,我认为加强中央权威是应该的。但首先中央权威必须具有合法性。在现代社会,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授权。现在的权威的削弱,恰恰就是因为缺乏百姓的授权。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民主改革是必须的。

以下文字为转载:
申不害,尊称为申子。其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337年。战国时代韩国政治家、思想家,也是先秦以重“术”著称的法家代表人物之一。

申不害原是郑国京邑(今郑州荥阳东南京襄城)人,曾为郑国小吏,韩哀侯二年(前375年),韩国灭掉郑国,遂成为韩人,并做了韩国的低级官员。

韩昭侯四年(前354年),素与韩有隙的魏国出兵伐韩,包围宅阳(今郑州市北)。面对重兵压境的严重局面,韩昭侯及众大臣束手无策。危急关头,申不害审时度势,建议韩昭侯执圭(古时臣下朝见天子时所执的一种玉器)去见魏惠王。申不害说:我们“非好卑而恶尊”,也“非虑过而议失”,而是要解国家危难,最好的办法是示弱。“故降心以相从,屈己以求存也。”今魏国强大,鲁国、宋国、卫国皆去朝见,您执圭去朝见魏王,魏王一定会心满意足,自大骄狂。这样必引起其他诸侯不满而同情韩国。“是我免于一人之下,而位于万人之上也。夫弱魏之兵,而重韩之权,莫如朝魏。”(《战国策•韩策三》)韩昭侯采纳申不害建议,亲自执圭去朝见魏惠王,表示敬畏之意。魏惠王果然十分高兴,立即下令撤兵,并与韩国约为友邦。申不害亦由此令韩昭侯刮目相看,逐步成为韩昭侯的重要谋臣,得以在处理国家事务上施展自己的智慧和才干。

公元前353年,魏国又起兵伐赵,包围了赵国都城邯郸。赵成侯派人向齐国和韩国求援。韩昭侯一时拿不定主意,就询问申不害,应如何应对。“申不害始合于韩王,然未知王之所欲也。”(《战国策•韩策一》)担心自己的意见万一不合国君心意,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惹火烧身,便回答说:“此安危之要,国家之大事也。臣请深惟而苦思之。”就是说这是国家大事,让我考虑成熟再答复您吧!随后,申不害不露声色地游说韩国能言善辩的名臣赵卓和韩晁,鼓动他们分别向韩昭侯进言,陈述是否出兵救赵的意见,自己则暗中观察韩昭侯的态度,摸透了韩昭侯的心思。于是便进谏说应当联合齐国,伐魏救赵。韩昭侯果然“大悦”,即听从申不害意见,与齐国一起发兵讨魏,迫使魏军回师自救,从而解了赵国之围。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围魏救赵”的故事。

韩昭侯从申不害处理外交事务的卓越表现及其独到的见解,发现这位“郑之贱臣”,(《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原来是难得的治国人才,于是便力排众议,于公元前351年,破格拜申不害为相,以求变革图强。

在申不害相韩之前,韩国也曾进行过改革,但由于改革不彻底,政治上造成一些混乱。“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改,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篇》)一些贵族官吏便乘机欺上瞒下,各自为政,导致吏治腐败,国弱民贫。针对这种情况,申不害“学术以干韩昭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主张以法治国,实行进一步改革,并汲取道家“君人南面之术”加以改造,提出了一整套“修术行道”,“内修政教”的“术”治方略。

申不害说:“尧之治也,盖明法审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艺文类聚》卷五四•《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他认为,要实行“法治”,国君必须集权于一身,主张“明君使臣并进辐凑”。就是群臣要跟着君主转,不容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 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强调国君必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而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就要讲究统治之“术”。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讲究领导艺术。

申不害“术”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篇》)这是指国君公开用来选拔、监督、考核臣下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君主要依才能委任官吏,然后考察其是否称职,是否忠诚,据此决定赏罚。二是君主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篇》)这是驾驭臣下的权术。具体说,就是国君要“去听”、“去视”、“去智”,让臣下猜测不到国君意图,无从讨好取巧。这样君主就能像明镜一样,“静观”臣下的一切,真正做到“独视”、“独听”和“独断”,进而采取出其不意的办法,使臣下慑服。申不害还强调:“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意即各级官吏既不许失职,也不许越权。凡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即使知情也不能讲。其目的还在于维护君主专制。这虽然对防止臣下篡权有一定作用,但势必使国君了解不到下情,听不到真实意见。所以,后来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曾批评说:这是“申子未尽于法”的表现。

申不害还反对立法行私。“天道无私,是以恒正;天道常正,是以清明。”认为国君既要掌握驾驭群臣的“术”,又要做到正直无私,这样臣下才能忠于职守。他曾对韩昭侯说:“法者,见功而行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然而,《战国策》中却记述了这样一件事:申不害私下请求韩昭侯给自己的堂兄封一个官职,韩昭侯不同意,申不害面露怨色。韩昭侯说:“这可是从你哪里学到的治国之策啊!你常教寡人要按功劳大小授以官职等级,如今又请求为没有建立功业的兄弟封官,我是答应你的请求而抛弃你的学说呢?还是推行你的主张而拒绝你的请求呢?”申不害慌忙请罪,对韩昭侯说:“君王真是贤明君主,请您惩罚我吧!”对申不害“请仕其从兄官”这件事,史家历来多有微词,有说其虚伪投机的;亦有说其推行“法治”不坚决的,但从申不害重“术”和当时复杂的社会背景来考察,倒不如说这是他对韩昭侯的一次试探,正是韩昭侯对“徇私谋官”的严正态度,使申不害看到韩昭侯真是一位有作为的贤明君主,从而坚定了助其变法革新的决心。

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第一步就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韩昭侯的支持下,首先向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果断收回其特权,推毁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这不但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与此同时,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对官吏加强考核和监督,“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随后,他又向韩昭侯建议整肃军兵,并主动请命,自任韩国上将军,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使韩国的战斗力大为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申不害为富国强兵,还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他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土,食之本也。(《太平御览》引)又说:“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申子•大体编》)因而他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同时,他还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战国策•韩策一》)的说法。

申不害相韩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韩国虽然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却能相安无事,成为与齐、楚、燕、赵、魏、秦并列的战国七雄之一。

公元前337年,申不害卒于韩都(今新郑)。其著作《申子》,已失传,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只有《群书治要》卷三六所引《大体篇》。

说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

我前不久发出一文《说说中国古代的酷刑》,分享了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我看有人看了一定不舒服。这些酷刑都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也许把这么多丑恶的东西凑在一起,给人感觉好像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都是糟粕。其实不然,中国古代从夏商周到明清各朝各代,都有一套司法体系,而且是越来越完善,尤其是刑法体系。比如说,我翻阅了唐朝的《唐律疏议》,里面的条文分三十卷,十分的详细。

只不过中国古代的文化上,“国”和“家”是一体的,分不开的,即所谓的国家其实是家族式的国,与现代意义上的国是不同的。周朝是姬氏王朝,汉朝姓刘,唐朝姓李,宋朝是赵氏王朝,明朝姓朱,等等。所以每朝每代的法律体系也都带有家族色彩的。

记得网友凡平兄弟曾经纳闷,说为什么网络上总有人分不清“党”和“国”的关系,其实中国现在的党国关系的概念是和中国古代家国关系的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党就是国,国就是党。你看,现在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前的中华民国,论疆土是基本一致的,但为什么又不一样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共,是共产党的,中华民国那个时候是蒋氏王朝。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要实现现代化的制度这么的困难,比如说有人提出军队国家化,会遭遇到那么大的抵制呢?因为这个党国文化,其实就是古代的家族式的国家文化,说到底,就是封建文化。

这也就是为什么最近温总理在和香港左派元老吴康民谈话时透露出他改革面临的两大障碍,一个是文革遗毒,一个是封建残余。其实文革的遗毒并不太可怕。最难办的是封建残余。

中国要现代化,最主要的就是要反封建。反封建在五四运动是就已经被提出了,经历那么多年,人们的思想中,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意识仍然根深蒂固,不容易反啊。

言归正传,我们谈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这么个家国一体化的制度下,它的法律主要就是刑法,所以每朝每代的刑法都比较完善。而民法则基本缺乏。因为在中国古代,自从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之后,基本上统一了思想,即孔子思想。

而孔子是非常轻视法治的,他的思想主要是以德治国,说白了就是以德治民。在著名的《酷吏列传序》里面,有一句孔子的名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是孔子的“人治”主张。

在治国方法上,孔子重“德”而轻“刑”,与之相适应,在对“人”与“法”的看法上,孔子重“人”而轻“法”,极力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而贬低法律的作用。

据《礼记•中庸》记载,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是否贤明,贤者当政,政治自然会清明,奸邪当道,政治必然昏暗,要想把国家治理好,只能寄望于道德高尚的当权者,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和好坏,这是孔子“人治”思想的最基本特征。

我前几天发了一文《韩非子: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分享了一篇韩非子的文章《五蠹》,文中韩非子对孔子的儒家思想提出了批判。认为“儒以文乱法”,说得很有些道理的。

所以即使到现在,中国的司法体系基本上还是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以刑法为主,民法虽然比古代有大大的进步,但仍然很不完善。

比如最近在国内闹得比较轰动的浙江省的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案犯吴英被一审判死刑,引起争议。究其原因,就是中国民间借贷盛行,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这本来是一起民事案件,检查机关把它当成刑事案件处理。所以引起法律界的很大争议。

这是一个方面,也就是古代法律体系中民法的缺乏。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中国现在的民事法比古代的要完善很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不大。比如说民间借贷的法例规范,我看出几起吴英这一类的案件,这个法律就会完善。就像那个时候出了个四川唐福珍自焚案件,拆迁条例就出台了一样。

家国一体化的法律文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缺乏制衡,缺乏监督。家国一体化,家就是国,国就是家,什么事情都是大家长说了算,在古代,就是皇帝说了算,在现在的中国就是党说了算。

这第二个特征是非常要命的。中国要想现代化,就需要逐渐改变这样的文化,也就是说要逐渐改变家国一体化的文化,也就是说要改变党国一体化的制度。

中国现在的执政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政党,而是封建式的家长式的政党。所以说,要改革,就是要反封建。

中国现在时不时抬出孔子,似乎是认同,或者推崇孔文化,即儒家文化。有时候又做的扭扭捏捏,腻腻歪歪。一会儿把孔子像竖在天安门,一会又搬走。我看说白了,不是真的推崇孔文化,而是对抗改革。把孔子当成现代化的挡箭牌。

孔子思想里有很多是十分优秀的,直到现在也是很有道理的。但你不能要求孔子思想来解决你现代化的问题,因为那毕竟是几千年前的思想。而且就在几千年前,也有人批判孔子思想,韩非子就是其中之一。孔子对法律的轻视,在古代就已经成为问题,在现代社会,必须以德化人,以法治国,那种单纯的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

以下文字是转载。我觉得很有道理,特地与网友分享:

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

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国文明是在一种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又长期按着自己的文化逻辑和历史规律独立地发展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明模式。自先秦以迄晚清,其间虽有异民族入侵,或异文化进入“中国”的情形,但中国始终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所构成悠久而持续不断的文明。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同时,家族的伦理也被转化为政治的伦理。人们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皇帝及其家族是这样,一般人及其家族也是一样。家族的兴衰必然影响其成员,而家庭成员地位的升降反过来又影响家族。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2. 伦理本位传统

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无怪乎梁漱溟说:“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政治为“伦理的政治”,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梁漱溟。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这种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

3. 礼治和德治主义传统

在古人看来,从为人、行事到治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礼。古代的礼与古代的身份等级秩序是相适应的,其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就是定尊卑贵贱之序,维护纲纪伦常之道。礼不但确认、维护社会差异与等级,而且本身也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

礼与德,一个为外在规范,一个为内在的义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德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二是统治者要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三是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施行“仁政”。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得以民为本,制民之产,爱惜民力。

4. 大一统的传统

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经常这样表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其实际作用来看,大一统观念往往成为尊王攘夷的旗帜,成为皇权至上与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各种职位之间虽然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但这种制约和监督的目的是便于君主驾驭文武百官。

5. 规范合一传统

这种传统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礼法合一”。这不仅表现在礼与法在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和精神上的一致,而且也表现在礼与法在外在形式上无明显的界限。这种规范混沌不分的格局在国家制定法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格局。由于公私生活不分,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于是便形成了立法上诸法合体的局面。
古代人所向往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伦理为主导、各种社会规范综合为治而形成的天下“太平”或“大同”的社会局面。这便最终导致一个以道德仁义为首,而至定名分、职守的礼,在至定是非、赏罚的法度,最后归于等级分明、各得其所的大治局面的出现。

(二)法典的刑事化

分析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开篇所提的问题就不难找到答案了。先看看刑法吧。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刑法是有所不同的。现代法学认为,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功能主要在教育(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罚(制裁犯罪);而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这是因为,法即刑,刑即杀。杀戮的目的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报复。中国传统法律的性质被刑罚化了。

中国传统法律成为独具特设的刑事性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主要表现为刑,也主要是用来对付和制裁野蛮的异族人的。这种独特的历史起源对后人的思维定势有着既定的深刻影响,人们总是习惯地视法为刑,也总是习惯的将刑与野蛮以及和野蛮有关的下等人、未受教育者、不顺礼教者、心术不正者等凡均可统称为品性不良(性恶)的小人联系在一起。但思想家们由于受到时代、身份和知识的限制,对此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只是依据事物的现象和主观印象得出相应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而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二千余年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

(三)民法的刑法性

再看看民法吧。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权利主体(公民和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几个要素:(1)只有公民或法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3)调整的内容是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4)处罚的方法和手段不同于刑法,一般采取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不使用徒、流、仗、杀之类的刑事手段。以此来对照检讨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专门调整财产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如果它们不是民法又是什么呢?从内容上看,他们都是民事性的,但从性质上说,它们又都不是民法。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了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契约主要是借贷和买卖。违反契约规定,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所谓:“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此外,因买卖或租赁而发生的契约纠纷,最终也是以刑罚手段来处理。这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自西周而成为一种传统,一直到清末仍未有根本的变化。在传统中国,民事一方面被刑法化了,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数目也是极其有限的。一般的民事纠纷就由民间自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主要是调解,调解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不仅封建国法中没有民法(典),民间专门处理民事纠纷的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也不能算是民法。因此,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犯罪是它的核心,因此,刑法也可谓之犯罪法。民法和刑法不同,民法是有关不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民法所保护的则是私人权益(个人或法人的财产和权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刑法是一种犯罪法、国家法、公法;民法则是一种不法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私法。

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关键的社会原因应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形增大,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一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在了一起,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也只能是废私的公法。废私立公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这恰恰是民事法律调整的主要范围),确保国家利益和政治控制,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侵权行为都是犯罪,这就奠定了一切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得以实现,必得国家权力的强大。相对于西方民间对政府的制约来说,中国的国家权力向来强大,而且自有深厚的基础。这种古代世界范围内高度系统和集权化的国家权力,使法律刑法化、国家化从理念到制度都获得了普遍的实现。当然,影响中国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因素肯定不仅仅如此,由于篇幅所限,像法律的集团本位性(义务本位即是刑事法的内在特性之一)、法道德责任等只能暂时跳过。

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并不表明中国文化是落后的,它只是从一个侧面透现出这种文化的公法性和国家政治性;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私法传统,这种差异和对极,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